![]() |
被害者家屬的心情什麼的,那這樣要是車禍被撞造成終身殘廢的,是不是也該把造事者的腿打斷?不然受害者(還不只是家屬喔!)的心情誰來顧?再者,謀殺、意外殺人的人不就都該判死刑?因為家屬都是喪失了親人,不會因為犯罪者的作為或想法而有差異啊。而被害者的家屬心情如果是重點,那死刑犯就沒家屬喔?他們的家屬又犯了什麼罪,要跟受害者的家屬承受同樣的喪親之痛?死刑只是一種復仇,而不是一種懲罰,而且是造成更多人(更多的家屬)的心靈傷害。這種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的邏輯,我認為是不文明,而且根本是報復心態,而不是矯正心態。
但有些人就是該死,但這裡的該死應該只是形容詞,不悔改的人怎麼辦?其實,法律為何要在乎他有沒有悔改?很奇怪的是,很多犯人在法庭上被輕判的主要原因居然是他犯後深感懊悔,而我飯後只會打嗝放屁而已。犯人後來怎麼想,跟他做了什麼事有什麼關係?我覺得法律應該是針對他的行為造成的影響作判刑依據,而不應該依據他事後的感受決定刑期,或決定減刑出獄等等。
我認同終身監禁,但不是養他一輩子,畢竟犯人跟公務人員程度上還是有差,雖然多數本質都是米蟲。有很多勞動服務是多數人不願意做的,或是高危險的工作,例如可以要犯人去整理垃圾場,把可用的回收資源分類出來,這樣可以更加環保,而工作環境又能與世隔絕。或者是颱風來時,關到各大山區觀看是否有土石流產生,有的話第一時間回報,不然也沒人去救他們等等。
生命,是天賦人權,人不可以做出大於自己能力範圍的事情,決定另一個人是否值得繼續活下去。
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